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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兄弟被指偷开心果判无期什么情况?喊冤21载狱中疑遇真凶
2020-08-28 17:03:00
在监狱蹲了十七年后,曹庆三最看重的物件是一张男人的相片:冲镜头比出“V”字手势的人,大约二十八九岁,平头小圆眼,他叫蔡某涛,绰号“小三子”。在曹庆三看来,这张从监狱偷带出来的相片,是支撑他和弟弟持续喊冤21年的有力证据。
一切要从1999年的一宗失窃案说起。当年元旦,沈阳粤菜调料坚果行经理黄超向警方报案称,其租设在沈阳铁路局材料总厂院内的仓库遭窃,338箱美国产开心果和50箱大杏仁“不翼而飞”。当年8月29日,时年30岁的曹庆三和25岁的弟弟曹波三在家中被警方带走,后被认定为该盗窃案的嫌犯。
自接受讯问起,兄弟二人多次供述,货物是从一名叫“小三子”的男子手里低价购得,而非偷盗。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方也曾以“小三子”应到案为由将案件退回补侦。但是,警方坚称查无此人。
“小三子”消失了,曹氏兄弟成了盗窃犯。2000年1月28日,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下称“沈阳铁路中院”)一审判决,曹庆三、曹波三犯盗窃罪,均被判处无期徒刑。二人不服,提出上诉,但办案部门却说“快过年了,现在没人管这事”,就此没了下文。
入狱服刑后,兄弟俩持续申诉。2001年6月,沈阳铁路中院将二人申诉驳回。
曹庆三从没想到,一年之后,他会在高墙内见到“小三子”,并得知其真名:蔡某涛。在蔡某涛带进监狱的照片里,其中一张背面写有曹庆三大姐家的地址。曹庆三说,那是他们当年约定好支付尾款的地点。
2006年,凌源市第五监狱成立专案组调查蔡某涛余罪问题。最初接受监狱狱侦科民警和沈阳铁路中院调查时,蔡某涛均对盗窃坚果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然而,当沈阳铁路中院法官再次提审时,他又改变了说法。曾和蔡某涛同在严管队的狱友阿龙告诉记者,蔡某涛事后曾说,是法官让他“别瞎说了”,私下仍承认实施盗窃。
曹氏兄弟持续申诉,但被沈阳铁路中院和辽宁高院在2007年和2014年先后驳回。2017年,曹庆三兄弟陆续出狱,他们转向位于沈阳的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递交申诉材料。申诉代理律师何承宸告诉记者,该庭已于2019年11月25日答复称已受理申诉。
8月20日,记者与曹庆三、曹波三一同来到该庭询问申诉受理进展,第三接谈室法官表示,目前尚未立案复查,会尽快与主审法官沟通。
坚果行仓库失窃半年后,兄弟二人被指白天雇人车偷盗
1969年,祖籍山东的曹庆三,出生在辽宁省抚顺市清原县一个农民家庭,他上面有三个姐姐。1974年,小弟曹波三出生。
家境贫寒,子女众多,曹家父母无力支持,因此曹家兄弟姐妹的文化程度都不高。曹庆三初中毕业后在家务农,而曹波三只有小学文凭。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改革开放的春风拂过,沈阳火车站附近的和平区南二马路聚集起人气,并迅速由马路集市发展为东北最大的小食品及农副产品集散地。看货、买卖、配货都在这里完成,曹庆三从中看到了商机。
他告诉记者,出事前的七八年,他和弟弟一起在南二小食品城“蹲坑”,为前来商场配货的外地商人搬运货物,赚取劳务,通常每一件货收取一块钱,“一天有时都能收入三四十元”。同时,他们一家也已从清原县搬至新城区子金牛街的一处住房内。
经过几年打拼,穷苦出身的曹家兄弟攒了一些家底,日子逐渐向好。但在1999年8月29日,他们的命运陡转直下。那天傍晚,民警叩开了曹庆三的家门,以问话为由将曹庆三、曹波三一起带走。
在沈阳铁路公安局刑警队,办案民警问曹庆三:“你最近卖坚果了吗?”曹庆三点头。“货是哪来的?”对方接着问。
曹庆三称,他当时告诉民警,自己曾在1998年底从南二马路认识了一名叫“小三子”的人,对方自称是沈阳粤菜调料坚果行老板的侄子。当年12月31日,曹庆三花十万元向“小三子”购买了一批临近保质期的美国产开心果和大杏仁,提货当天他共支付了五万元,还招呼弟弟曹波三找车雇人帮忙搬运货品,只是在元旦之后便再也没见到过“小三子”了。
然而,笔录记载的内容却截然不同。
案卷资料显示,1999年元旦,沈阳粤菜调料坚果行经理黄超向警方报案,称其租设在沈阳铁路局材料总厂院内的仓库遭窃,共被盗走338箱美国进口开心果(每件重22.68公斤,单价人民币480元)和50箱大杏仁(每件重22.68公斤,单价人民币1200元),总价值约22万余元。报案时,仓库管理员陈广称,发现被盗时,门上的挂锁已经被人替换,“用原来的钥匙打不开了”。
在找到曹庆三兄弟之前的8个月,警方曾将调查方向锁定在坚果行内部人员,后来才将视线转移到贩卖这批坚果的农贸市场业主身上,即曹庆三售卖坚果的下家。
警方调查认定,1998年12月31日下午两点,曹氏兄弟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断线钳子,窜到粤菜调料坚果行设在沈阳铁路局材料总厂院内的仓库,曹庆三用断线钳子剪断库房锁头,换上事先准备好的同类型锁头,再由曹波三在该厂大门处接应。作案过程中,曹庆三先后两次来到和平区南三马路市场雇佣6台人力三轮车,再窜回库房用钥匙将库门打开,从中盗走坚果。之后,二人分三次销赃给沈阳北行农贸市场业主,获赃款14万余元,每人分赃7万元。
记者注意到,支撑上述结论的依据是曹氏兄弟的口供,以及案发当日被他们雇佣的三轮车夫的证人证言。
从1999年8月29日被刑拘到被依法逮捕后满一个月的1999年10月9日,曹庆三和曹波三分别作出讯问笔录7份和6份,其中均有半数是在办案部门要求二人“反省”后作出。而在检方介入后,两人则不约而同地翻供了。
值得注意的是,两人被拘当日的第一份笔录均为有罪供述,但这两份笔录都没有记录讯问的地点和具体时间,所用的纸张也和后来同样在当日所作的第二份笔录完全不同。
曹庆三称,当时他并没有承认盗窃,是在挨了打的情况下,由办案民警拿着写满字的笔录,抓着他的手指强行按的手印,民警还说“你弟弟都认了,你还不认吗?”曹波三则称,案发当日他只是帮哥哥联系了车辆,并未到过现场,他确实不清楚坚果的来历,“民警跟我说,我哥已经认了,我要是也认罪,就能帮他分担一点量刑,俺们不懂法,就这样信了”。
即便如此,从第一份讯问笔录开始,曹庆三就不断提及从“小三子”处买货的情节,但因不知“小三子”真名而无法向警方提供详细信息。在曹波三的第二份笔录开始,他也不断供述有“小三子”的存在,并称“货是‘小三子’卖给我哥的”。
警方称经查无“小三子”其人,关键物证因“保存不善”丢失
1999年10月8日,沈阳铁路公安将此案移送辽宁省检察院沈阳铁路运输分院(下称“沈铁检察分院”)审查起诉,当年11月15日,沈铁检察分院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并出具了详细的说明。
经审查,沈铁检察分院发现了案件尚存的五大问题:第一,与本案有关的“小三子”应到案;第二,曹庆三作案时所使用的工具“断线钳子”应提取;第三,作案时被更换的锁和钥匙应提取;第四,被告人家中搜查出的存款来源为何;第五,曹波三参与盗窃的时间。
当年12月6日,沈阳铁路公安局出具补充侦查报告书,并将案件再次移交。补侦报告书显示,警方在走访有关人员后,均未查到“小三子”其人。
曹庆三对此表示怀疑,他告诉记者,介绍他和“小三子”认识的宋某民正是失窃坚果行的小工,绝不可能查无此人。曹庆三三姐曹秀云则对记者表示,在案发多年后,宋某民家属曾找到曹家,希望他们不要继续申诉了,“宋家人说,当时为了调查这事,宋某民也被警察抓去了”。此后,宋家便搬离了新城子,去向不明。
曹氏兄弟出狱前老宅已拆迁,因在服刑期间没有户口,他们并未分到回迁房,目前只能和老母亲及三姐挤在沈北新区德育家园某一居室内
对于作案工具断线钳子的去向,补侦报告书依据沈阳铁路公安局刑警大队1999年9月21日出示的说明称,此案系由新城子公安分局移交,他们曾多次向新城子公安分局刑警队追要物证,但对方的办案同志均否认见过此物,之后两次在曹庆三家中搜查也未找到。同样地,据办案人员回忆,在案发时已提取了的“被剪断”的锁和钥匙,也在较长的破案过程中,因保管不善丢失了。
此外,对于曹庆三、曹波三在沈阳辽阳工行开设账户的调查,也仅以办案时调取的开户和存款凭证作为依据。上述复印凭据显示,二人的开户时间分别为1999年5月和7月,开户后即存入资金5万元和3万元。
曹庆三称,他存入的钱确实是卖坚果所得,但这也不能说明坚果是偷来的。曹波三则称,哥哥卖掉坚果的钱并未分给他,这三万元是他此前的积蓄。不过,警方的补充侦查报告仍然认定,曹波三从兄弟二人预谋作案开始就参与了盗窃。
2000年1月,沈阳铁路中院公开审理此案,曹庆三辩护人郝沈武在庭上为曹庆三作无罪辩护,称公诉机关没有出示曹庆三作案时使用的工具,指控盗窃证据不足。
当月28日,沈阳铁路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曹庆三、曹波三盗窃罪成立,均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各没收财产10万元。
记者注意到,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起诉书指控内容在作案手段上略有不同,一审判决仅认定曹庆三“打开仓库门锁”,未再提及使用断线钳子等具体细节。
沈阳铁路中院认为,曹庆三辩护人提出的用断线钳子剪断仓库门锁并换上新锁的指控,证据不足,予以采纳,但是二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予严惩。
一审判决下达后,曹氏兄弟不服,提出上诉,但因一些原因最终错失了上诉机会。曹庆三称,当时临近2000年的农历新年,“办案部门跟我们说要过年了,现在没人管这事,等过完年再说”,之后便无下文。
高墙内疑偶遇“真凶”,监狱曾成立专案组调查
2000年3月15日起,曹庆三兄弟进入凌源市第五监狱服刑。其间,曹庆三依然坚持为自己申诉。他嘱咐监狱外的大姐曹秀玲,每月上沈阳铁路中院投递材料,没有文化的大姐有时在法院门口一跪就是半天。
2001年6月14日,曹庆三在狱中收到了沈阳铁路中院作出的第一份驳回申诉通知书。法院驳回申诉的理由是,经复查,证实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曹庆三申诉所称的买货行为是其自己用钥匙开锁,并多次雇人、车将货转移后销赃的行为,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因此驳回申诉。
对于这一结果,曹庆三依旧不服,他仍然不断在狱中写信喊冤。令曹庆三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改变他们兄弟人生轨迹的“小三子”,竟然和他们在狱中偶遇。
2002年6月,曹庆三所在的七监区新来一批罪犯,他一眼就认出了“小三子”。身高一米七上下,瓜子脸、小圆眼睛,“一定是他!”曹庆三几经打听,获知了那人的真名——蔡某涛。
曹庆三故意从蔡面前经过,但对方并没认出他。入狱前,曹庆三重160斤,服刑期间骤减了50斤,体型样貌不似从前。
蔡某涛因故意杀人罪(未遂)获刑入狱。2001年11月19日,抚顺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显示,蔡某涛系吉林通化市人,生于1971年,案发时暂住抚顺新抚区。2001年6月3日,蔡某涛因感情纠纷,用事先准备的尖刀连刺其前女友父亲胸腹及上肢处数刀,现场的另一人也被其刺伤,而后蔡某涛自杀未遂,三人均被送至医院救治。抚顺中院判决蔡某涛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仅凭样貌当然不能断定蔡某涛即是“小三子”。曹庆三称,一日,狱友们在休息时围观蔡某涛从看守所带入监狱的影集,他偶然发现其中一张照片背面竟写有自家大姐曹秀玲位于新城子区烟台村的住址。曹庆三悄悄把这张照片藏了起来,在会见时转交给在外面为其申诉的家人。
很快,曹秀玲把照片交到申诉律师手中,要求作为新证据继续向上级法院申诉。2004年12月8日,辽宁华辰律师事务所向辽宁高院领导寄信称,申诉人在狱中见到“小三子”,进行再审的条件已经具备,“为了法律的公平和尊严,恳请有关领导关注此案并提请核查再审”。
信件寄了一封又一封,始终没有音讯。曹庆三称,绝望至极时,他想到了绝食。至此,监狱才开始重视他的案子。
2006年3月,沈阳铁路中院的法官孟向东曾到凌源市第五监狱提审蔡某涛,蔡否认自己叫“小三子”,也否认曾去过南二马路市场,还称是曹家兄弟有意让他顶替这个案子里的第三者,让他说“是我领他们这些人开门提货”。
同一时期,曹庆三在接受法院调查时否认跟蔡某涛交流过盗窃案的事。
2006年,事情忽然出现转机,当时和蔡某涛同在七监区三分监区改造的杨某君向监狱检举了蔡某涛的盗窃余罪。案卷资料显示,杨某君在接受狱侦科提审时称,他和蔡某涛的关系非常好,“我觉得我这样做是在帮他”。杨某君称,法院提审蔡某涛后,蔡曾把事情跟其说了一遍,让他为其拿主意,到底该承认还是不该承认。杨某君还强调,他与曹氏兄弟并不相熟。
为彻底弄清蔡某涛是否有盗窃余罪,凌源市第五监狱成立了专案组,由时任狱侦科科长王鑫担任组长,时任狱侦科副科长刘国君担任副组长。
案卷材料显示,蔡某涛在2006年7月13日、15日接受狱侦科提审时,均承认自己就是“小三子”,并对盗窃黄超家坚果的事实供认不讳,并称“曹庆三知不知道是偷的,我不知道,我始终没跟他提过。”至于为何此前没有坦白,蔡某涛称,自己初入监狱时被判的是死缓,怕把这事说了以后加刑被枪毙,因此拖着。
蔡某涛还称,交货时,曹庆三曾在车里给他写了一个欠条,金额为五万块。半年后,见曹氏兄弟出事,他便把欠条撕了。
监狱专案组调查时,也曾对蔡某涛和曹庆三在狱中的关系和交往程度进行调查。接受调查的狱友均称,二人真的没接触,见面也不说话。其中曾给蔡某涛代笔写材料的狱友张某波称,蔡某涛说他曾找杨某君传话给曹庆三,让曹给他拿点钱,他才答应自首,但曹庆三没答应,“说到这里的时候,曹庆三非常生气。曹庆三说,如果他自首跟我要钱,一分钱也不能给他。”
2006年7月21日,法官孟向东再次来到凌源市第五监狱提审蔡某涛。调查笔录显示,蔡某涛承认曾在南二市场的坚果批发部打工,并偷配了库房钥匙,之后经人认识了曹庆三,并向其卖货。
对于案涉的开心果和大杏仁件数及货款金额,蔡某涛均清楚陈述并与事实吻合。蔡某涛还向孟向东供述:“我是在你们第一次来了之后心里挺有负担的,就想到要自首。卖给曹庆三的时候,我一直都没提过货是偷来的,请求政府给我一个机会,在量刑上给予考虑。”
屡次申诉被驳,“小三子”改口
监狱和法院的调查,让申诉多年的曹氏兄弟看到了希望。然而,事与愿违。2007年11月23日,沈阳铁路中院再次将申诉驳回,理由是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申诉中提及的某些利害关系人经查不实,有些证人根本无法查找到,申诉理由不予采纳。
数次获减刑后,曹庆三蹲了十七年半监狱后出狱,他通过律师帮助,找到了两名曾与蔡某涛在同一时期呆过严管队的狱友,才得知了法院驳回申诉的缘由。
律师翟文斌2017年9月3日对蔡某涛狱友阿龙的调查笔录显示,他曾在2006年正月协助管教看管其他服刑人员,他负责看管的正是蔡某涛。
阿龙在调查笔录中说,蔡某涛的事上级挺重视的,多次提审,他印象最深的一次是:沈阳铁路中院的法官来提审后,他审讯室门口听到法官不让蔡认罪,“他(法官)说都太多时间了,你瞎说啥呀,你不知道你判什么刑了吗,你是死缓,你现在认,考虑后果了吗?”
8月21日,记者辗转联系到阿龙,他对记者表示,蔡某涛在提审后确实对其讲过法官让他“别瞎说”,但私下里蔡某涛仍承认是自己实施的盗窃。
曾和蔡某涛同在严管队的另一狱友张伟,于2017年8月24日作所的律师调查笔录亦显示,蔡某涛承认案子是他做的,与曹庆三无关,“曹庆三只知道他叫‘小三子’,不知道他的大名,所以才被关进去的”。
张伟称,后来法院来调查,蔡某涛回来后对他称,自己说了假话,“他说法院的人让他别认,如果要认的话,肯定要严判,因为他已经是死缓”。
针对上述说法,8月24日,记者电话联系到沈阳铁路中院负责此案复查的法官孟向东,他表示监狱狱侦科的调查都不真实,“就是做了个扣”。当被问及复查细节时,孟向东表示要与法院宣传部门联系。
之后,记者来到该院政治处采访,并按照该处要求就案件复查情况、驳回理由、是否对蔡某涛其他社会关系进行过调查等疑问发去采访函。截至发稿,沈阳铁路中院暂未作出答复。
申诉被驳回后,曹庆三兄弟继续向上级法院递交材料,并提交在监狱调查中获取的新证据。2014年9月4日,辽宁省高院同样以“蔡某涛的供述前后不一致”为由将申诉驳回,认为不能证明蔡某涛就是“小三子“及其参与了盗窃行为。
2017年,曹庆三和曹波三相继出狱,令他们最焦虑的莫过于当是被判死缓的蔡某涛经过数次减刑后也即将刑满释放。“等到他出来,茫茫人海,再不知去哪里找这个人了。”曹庆三说。
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刑事裁定文书显示,2019年1月20日,辽宁省朝阳中院裁定,对罪犯蔡某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裁定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6月12日止。
该裁定书载明,蔡某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曾获记功三次,表扬二次,获评“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至今共减刑5次。
曹庆三兄弟转向位于沈阳的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递交申诉材料。因为没有车,兄弟两人每次要乘坐一小时的328路公交从新城子赶到沈阳市区。握着申诉材料途经南二马路市场旧址时,曹波三内心五味杂陈。
他说,自己没有出生在家境好的家庭,兄弟俩靠打拼从县城到了省城,一切刚有起色之时,却因一宗“不明不白”的官司失去了17年的自由,如今落得一无所有。
申诉代理律师何承宸告诉记者,2019年11月25日,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答复称案件申诉材料已受理。8月20日,记者与曹庆三、曹波三一同来到该庭询问申诉受理进展,第三接谈室法官表示,目前尚未立案复查,“人手有限,没这么快”,其表示会尽快与主审法官沟通。
曹庆三说,他最深的愧疚是没能在大姐曹秀玲离世前出来见她一面。十多年来,曹秀玲为两个弟弟奔走于办案法院、检察院,数十次到辽宁省高院申诉。在一次申诉的过程中,她将一双儿女锁在家中,导致女儿煤气中毒后瘫痪,不久便不治离世。
曹秀玲的执着并未使案件发生转机,劳苦奔波和丧女之痛,让她患上了严重的尿毒症,于2012年病逝。
姐姐去世的那晚,曹庆三在梦中惊醒。次日白天,他央求狱警为他拨通亲戚电话,听到听筒那头传来的哀乐,曹庆三默默挂掉电话。
“她终究没等到我出狱的那一天。”说完,这个51岁的男人嚎啕大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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